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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根据《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和《关于全省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的通知》(函建字〔2018〕474号)要求,2018年8月下旬,我厅组织检查组对全省各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包括:合同备案情况;应招标的专业工程招标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合同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情况;新工法、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情况;暂定价材料单价确定、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补充协议签订、工期确定和施工进度情况;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及综合保险落实情况等。同时,对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省政府及我厅相关文件精神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共抽查了33个在建工程(含PPP项目1个),其中19个公共建筑、6个保障性安居工程、8个住宅工程,共计建筑面积213万平方米,工程造价57亿元。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能认真贯彻建设部、省政府及我厅相关文件精神,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规范发包行为,防止肢解发包及设置招标风险警戒值,确保中标价合理性等方面都执行比较到位。本次被检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情况总体上能按照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除永嘉县清水埠城中村改造项目05地块永嘉碧桂园翡翠郡项目发承包双方履约评价均不合格外,其他被检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行为比较规范,其中发包人的履约评价结果为“好”的有7家、“较好”的15家、“一般”的10家;承包人的履约评价结果为“好”的有10家、“较好”的17家、“一般”的5家(履约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好”,80分及以上为“较好”,60分及以上为“一般”)。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发包人方面
1.工程进度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被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几乎都或多或少存在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比例、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等现象,增加了承包方的资金压力,容易产生工程结算纠纷的隐患。如杭州市宁围街道集镇城乡一体化安置小区预付款未及时支付且扣回方式不明确。
2.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期限及时支付,甚至有部分工程该项费用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影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投入,如湖州市新黄浦南浔国际旅游度假中心CD-04-01-010地块一期工程、嘉兴市芦席汇历史街区保护性开发建设项目1、2号地块、宁波海曙区姚丰项目Ⅱ地块等项目。
3.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发包人仍未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未能向承包人提供完备的施工条件,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如衢州市常山县宣丰水库移民边贸综合大楼、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第四小学扩建工程等项目。
4.工程项目发生停工或延误,发承包双方没有及时就人材机价格风险、政策调整等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办理索赔手续,给后续工作带来隐患。如金华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外来人口之家工程,合同工期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长达14个月之久,但是没有对开工后人材机价格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调整、营改增费率调整等影响工程价款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2018年8月14建设单位又发出了暂停施工通知书,实际至今未恢复施工,相应索赔手续未办理。
5.工程联系单未及时签复,或签复内容不规范,存在未签证价、量,签证单编号手写,建设单位无签复意见,国有投资项目还普遍存在合同约定签证“具体以审计为准”的条款,给今后价款结算留下了较大隐患。如丽水市青田县人民医院医技综合楼及医疗服务配套用房部分工程量签证单未及时签复,价、量签证不完整,设计联系单未办理相应签证。
6.施工合同约定不完善,工程变更价款的工程款支付及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普遍未作约定。如温州市永嘉县清水埠城中村改造项目05地块永嘉碧桂园翡翠郡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的计价、材料调差等关键性条款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原施工合同条款均未约定,其中工程款支付条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均未约定。
(二)承包人方面
1.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在财务账户中单独列项、未专款专用的现象比较突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计划、月度使用计划手续不规范,费用使用缺乏监管,个别项目该费用列支不合理,如舟山东港住宅项目40-5地块等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未专款专用。
2.项目部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存在大量的变更情形,批复审核程序过于简单,不利于项目现场管理的稳定性。如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千年山哈宫工程(一期)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全部变更,其中资料员和材料员无变更手续,某一施工员6月份仅到位10天。
3.机械设备进场报验资料不完整,个别合同约定的设备未进场,部分进场机械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如温州市南站站前F17a地块工程合同约定为2台施工电梯,实际为一台物料提升机和一台升降机。
4. 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工程进度管理不重视,对关键线路不清楚,个别节点进度滞后未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赶工措施。如绍兴市越城区新一轮城中村改造(九里组团一期)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对工程进度管理不重视,总体进度计划太粗,没有单体工程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不明确,没有及时统计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情况。
5.民工签订合同不规范,多数合同中约定民工的日工资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格而无其他情况说明,存在民工工资纠纷隐患;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率不高,考勤记录不完善;个别项目还存在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未建立的现象。如舟山岱山绿城蔚蓝公寓三期A区项目未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6.虽然有合同管理措施,但合同管理人员明显不到位;个别项目工程变更内容较多,合同管理人员未提出相关的工程款变更事项,如金华市妇幼保健院(金华市中心医院妇女儿童院区)迁建项目、仙居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二期B标项目等。
7.个别项目合同约定不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在实际施工中进行了专业分包,对违约责任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如绍兴偏门毛纺厂地块建设项目合同中仅允许电梯进行专业分包,且要求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签订,否则作为违约处理,但实际电梯施工合同八个月后才签订,未进行违约责任认定,而且还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幕墙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三、工作要求
1.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工作。
2.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合同履约意识,严格按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施工企业要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需继续全面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合同双方以相对统一规范的形式与内容,规范合同条款的签订,特别是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价格调整情况等方面的约定。
4.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当地建设工程信用诚信机制,将其作为招投标资信得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程担保保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